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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0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7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12-26 公开日期 2009-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8〕72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0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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