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 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
〔2008〕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8〕8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局文件精神执行。辖市(区)局按省局规定的购置、处置权限上报,经常州市局审核后报省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文件
苏地税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强化垂管力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防止固定资产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类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地方税务局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计财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和实物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是固定资产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总量平衡,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意见;
(三)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固定资产年度报表和分析报告;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固定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及其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明细核算;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资产购建计划,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四)负责向本单位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固定资产报表。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固定资产采购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增加固定资产申请的提出和对使用部门增加固定资产申请的审核;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内部变动、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八)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负责与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保证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九)负责编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合理、有效的使用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人员减少(退休、辞职、离岗等)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四)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
(五)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变更等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分类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规定的各大类的明细范围及标准执行。具体分类和代码详见“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为: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
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调出、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注销。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沟通协商,按规定和程序调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包括自制、购建、调入、盘盈及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配置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按照采购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严禁无计划、无预算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购置中小型计算机,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购置交通工具必须严格执行省里有关规定的配备标准,且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购置;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苏地税发[2003]8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基建审批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凡按《通知》要求批准同意立项的基建项目,应将立项批准件报省局备案;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应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固
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操作程序: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需求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报实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实物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研定。
(二)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提出购置计划,填制《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附件一)后,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三)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预算及资金情况,对购置项目的申请及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固定资产购置权限,在《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或经局领导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权部门审批。
(四)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批复和预算按有关规定参与购置工作。
(五)增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物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写《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或《江苏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部门凭签字的发票、合同或协议、产权证、货物清单、固定资产验收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登记实物台账,编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库等相关手续。
(六)实物管理部门将购置发票原件、合同或协议、产权证复印件、购置清单等连同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批复一起提交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七)实物管理部门通知实物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办理登记手续。
(八)发票复印件、合同或协议、产权证原件、购置清单及货物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应分类装订入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不列入财务核算范围。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固定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处置固定资产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地税局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在省财政厅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经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专门经济用途的特定资产,具体包括
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
2、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等;
3、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固定资产处置;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固定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固定资产。
(二)除专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江苏省地税系统分级审批:
1、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报省局审批,并由省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上述标准以下的处置项目,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处置,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或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建议,并填制《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二)或《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附件三),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等复印件;如无原始发票的,必须复印入账凭证,账簿记录、有关协议等。复印件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处置建议进行审核,并逐级向有权批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提出资产处置书面报告。
(三)审批部门在收到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
(四)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移交至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其中:在宁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统一移交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处置;非在宁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处置。
(五)对单位经批准处置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由单位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六)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和有关原则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并根据审批下达的《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所载的金额,调整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核算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固定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技术鉴定,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省辖市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其处置办法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已
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以及出现需要进行调账时所做的有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附件四)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原值发生变化,须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文件或有关资料,填写《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一联交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一联自留,手续完备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退休、辞职、工作岗位调动时,必须进行资产移交,且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核实,在移交清单上加盖有关公章后,方可凭加盖公章的移交清单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做到责任明确。
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和
“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
原值、数量等增减变动情况。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的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验收入库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健全保管使用制度。对入库存放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领用或者调换库存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对配备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和单位出具移交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属单位内部借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领用手续办理;属外单位借用,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单位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贵重仪器和专用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登记造册,确保账实、账卡、账账一致。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因机构发生变动(分立、撤消、
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
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通过年度报表和文字报告,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占用情况、固定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评价等。报告的形式主要是固定资产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年度终了后,在对本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汇总报表和分析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告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式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明细账、入账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报表、数据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纸质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光
盘也要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
数据备份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未按省局要求实行管理的,资料保管不齐全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资料。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8]08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办法颁布后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由省局根据新的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申报单位(章): 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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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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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值(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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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管理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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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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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审核)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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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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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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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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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二
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申报单位(章): 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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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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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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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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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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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值(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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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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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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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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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管理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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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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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审核)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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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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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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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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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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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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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三:
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
年 月 日 编号:
调入单位(章): 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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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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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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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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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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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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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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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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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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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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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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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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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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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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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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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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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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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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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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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公开属性:免予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计财处 柯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