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3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6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10-27 公开日期 2008-1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8〕66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掌握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各单位要对每月的宣传情况,包括宣传内容、对象、人数、场次,技术开发项目调查情况等根据附件5的表式进行统计,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一并于每月2日前通过FTP/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目录上报,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各单位做好相应台账。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121号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3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税部门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宣传提纲》(附件2)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负责免费发放到各企业和科研单位。

  二、《技术开发费项目意向调查表》(附件3)由市局在网上申报客户端加载,并要求纳税人下载填列随申报表一并上报。各单位应根据反馈信息及时统计,按《技术开发项目意向调查统计表》(附件5)表式通过FTP/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目录于2008年11月5日前上报。

  三、为掌握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各单位要对每月的宣传情况,包括宣传内容、对象、人数、场次,技术开发项目调查情况等根据附件4的表式进行统计,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一并于每月5日前通过FTP/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目录上报,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各单位做好相应台账。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347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科技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积极落实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根据省局近期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了解来看,各地在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上还不够平衡,个别地区存在宣传、落实不到位,审批手续较为繁杂,怕影响收入任务而不及时兑现政策等问题。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确立全局意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对促进我省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苏发[2006]1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法[2006]52号)精神以及周苏明局长在今年年度和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明确服务重点,改进服务方式,务求服务实效。要进一步排查政策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落实相应措施,积极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和服务环境,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落实。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省局将适时进行信息发布并组织督查。

  二、强化宣传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今年内,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把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要内容,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并按省局科技创新有关税收政策宣传提纲的要点编印成册,免费发放到各企业和科研单位;二是各基层分局要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尤其是九、十、十一月的“政策宣讲解读日”,重点宣讲解读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全面了解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办理程序,确保及时准确落实到位。各基层分局应设立专门登记簿,详细记录宣讲内容、宣讲对象、宣讲地点及宣讲人员,并于每月末报上级局税政部门备查;三是主动了解企业科研项目的研发计划及研发意向,下发《科研项目研发项目(计划)调查表》(见附件二)进行广泛调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调查表》插入网上申报端,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时自动提示,切实提供纳税服务;四是组织专题培训,区分科技型以及一般类、商贸类企业各有侧重地开展分类培训,对科技型企业既要培训办税人员,还要培训法人代表,同时采取税企互动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沟通,切实保证培训效果;五是充分利用咨询窗口、网站答疑、纳税服务热线等形式,及时就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相关问题为纳税人解疑释惑,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向上反映的问题应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及时传递上报六是以市、县局为单位,对科技创新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普遍开展“送税法上门”服务活动,由市、县局分管领导带队主动上门进行“一对一”辅导,提高个性化服务的效果,同时走访科技、经贸等部门,了解科教创新、技术研发的面上情况和具体项目。

  三、简化流程,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程序,实行办税流程的公告制,补办手续、程序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审批类减免税,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审批管理,尽可能地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作为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如技术开发费等不得变相审批,同时应加强与科技、经贸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上门了解本地以前年度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情况,并根据《调查表》掌握情况对辖区内企业技术开发情况逐一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对已向科技部门备案未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及时跟进,帮助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有研发意向的企业,应加大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其加大科研投入,实现自主创新。对确有技术开发项目,但未向科技部门备案的,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创造条件妥善落实好此项政策。

  四、做好调查分析,及时反馈政策执行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自主创新各项税收优惠,规范、统一政策宣传口径,省局已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调整,列出了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提纲(见附件一)。下一步省局还将与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修订实施细则,形成在技术标准、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方面协同一致的创新激励政策。各省辖市局要加大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力度,同时要将落实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取得政府的支持和理解。此外,各地还要做好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为掌握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各省辖市局所得税处要扎口做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的统计,对每月各分局的宣讲情况,包括宣讲内容、对象、人数、场次,技术开发项目调查情况等要作为“新税法跟踪问效”的一个重要内容上报省局(具体表式见附件三),对政策执行情况也要做好相应台账。省局将就各地落实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

  一、国税部门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宣传提纲

  二、技术开发项目调查表

  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此文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宣传提纲

   

  一、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为鼓励发展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为支持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生产线宽或投资额大小规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

  2008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2008年度起算。享受至期满后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1、为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新法明确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免税收入。

  十六、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加速折旧政策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八、捐赠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过渡政策

  原税法下,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对此项减免税08年前未执行到期的,新税法实施后可执行到期满。

  二十、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008年8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