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2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1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3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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