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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3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6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10-23 公开日期 2008-1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8〕6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2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1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3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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