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2008〕13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案头审核。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见附件1-1)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见附件2)
二、从业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全年平均从业人数=(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
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附件1-2)、《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名册》等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在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涉及面广,各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通过国税网站、12366、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企业的税法知情权;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如实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的三项认定指标,防止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人为调节;三是妥善安排好一季度预缴工作,对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抓紧认定,对一季度预缴申报前尚未申请的,应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季度预缴申报后可以继续申请。对申请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多缴的所得税可以在下一季度抵减。
附件:
1-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1-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2、企业职工名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1-1:
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管理码
|
|
所属行业
|
工业□ 非工业□
|
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上年度资产总额
|
年初数
|
|
年末数
|
|
资产总额=(年初+年末)/2
|
|
上年度从业人数
|
1月末
|
2月末
|
3月末
|
4月末
|
5月末
|
6月末
|
|
|
|
|
|
|
7月末
|
8月末
|
9月末
|
10月末
|
11月末
|
12月末
|
|
|
|
|
|
|
从业人数=(1月末+2月末+3月末+…+12月末)从业人数/12
|
|
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公章)
|
|
|
|
|
|
|
|
|
|
|
注:1、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项指标,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
2、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预减免的企业,填报此表。
3、本表一式2份,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附件1-2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管理码
|
|
所属行业
|
工业□ 非工业□
|
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本年度资产总额
|
年初数
|
|
年末数
|
|
资产总额=(年初+年末)/2
|
|
本年度从业人数
|
1月末
|
2月末
|
3月末
|
4月末
|
5月末
|
6月末
|
|
|
|
|
|
|
7月末
|
8月末
|
9月末
|
10月末
|
11月末
|
12月末
|
|
|
|
|
|
|
从业人数=(1月末+2月末+3月末+…+12月末)从业人数/12
|
|
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公章)
|
|
|
|
|
|
|
|
|
|
|
注:1、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项指标,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
2、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年度申报时填写此表。
3、本表可作为下一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4、本表一式2份,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附件2:
企业职工名册
企业名称(公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号
|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本年实际工作起止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填写由劳务公司派遣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号
|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本年实际在本企业工作起止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