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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8-0002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8〕6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8-22 公开日期 2008-12-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8〕68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8〕94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2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8]253号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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