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2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8]253号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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