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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5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8-21 公开日期 2008-1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8〕5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10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3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30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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