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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2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8〕5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8-08 公开日期 2008-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8〕58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发[2008]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8〕 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8〕4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五、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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