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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2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5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7-24 公开日期 2008-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8〕53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9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1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时需对应提供如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表。

  2、出口报关单原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1.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对属于同一报关单项下的出口货物,如部分视同内销,按其对应的进项出具证明。

  三、对一次购入分批出口的货物,如已开具分批单的,按分批单相关金额确定出具证明。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1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 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

  出口日期

  规定期限截止之日

   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相关情况

  备注

  号码

  商品名称

  金额

  可抵扣税额

  认证情况

                 
                 
                 

  申报人声明:上述申报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外贸企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退税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部门留存,第二联由退税部门转送征税部门,第三联由退税部门交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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