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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8-0001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8〕4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7-17 公开日期 2008-07-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8〕43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二〔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8〕11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8]1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时,允许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的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

  二、关于报送经济适用房有关资料

  《通知》第四条所称经济适用房必须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关于预计利润额的计算

  对企业2007年12月31日账面预收账款余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计算预计利润额,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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