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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8-000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8〕5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7-17 公开日期 2008-07-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8〕51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二〔200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8〕1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8]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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