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8-0001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8〕5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7-17 公开日期 2008-07-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8〕50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一[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8〕7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7]340号

  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7]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