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意见》(常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8]74号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国税总局“两个减负”的精神,现对加强发票管理提出若干意见,请各单位贯彻执行。今后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合理核定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量
专用发票领购量的核定以满足纳税人月实际经营业务需要为准。
(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票方法
以月领购量为控制重点,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次购买税务机关核定的月领购量。
(三)定期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量
1、对月实际平均使用量低于税务机关核定月领购量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单位要调查核实情况,依职权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量的调整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2、对月实际平均使用量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月领购量的且月领购发票次数超过2次(不含2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单位要调查核实情况,如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确需增加月领购量的,可依纳税人申请进行月领购量的调整工作。
3、调整月领购量应通过CTAIS2.0征管系统相关工作流进行操作。
4、市局将定期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局提供月使用量与次领购量不一致企业名单、月实际平均使用量低于税务机关核定月领购量30%以上企业名单(名单均放于“数据应用辅助系统”—待办事项—提醒类目录下),各单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工作。
对于月领购发票次数偏多的,各单位可通过“数据应用辅助系统”—“一局式”—发票管理—发票领购次数查询,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工作。
(四)定期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1、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结合最高开票限额与实际开票限额差异情况,通过调查核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限额进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2、开票限额调整应在办理准予行政许可手续后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内进行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工作。
3、市局将定期提供最高开票限额与实际开票限额差异分析查询信息(“数据应用辅助系统”—“一局式”—发票管理—最高开票限额与实际开票限额差异分析)
(五)购票量的调整原则上在季后次月内完成;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原则上每半年后的次月内完成。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上报市局。上报地址:“FTP/流转税处/金税及发票/购票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目录。
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
二、手工版普通发票
(一)实行发票限额控制
1、根据不同行业、年申报销售收入、月使用量和纳税申报诚实程度区别情况确定发票供应票种。
2、各单位可以下表作为参考依据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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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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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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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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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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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销售发票 千元版(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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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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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销售发票 万元版(六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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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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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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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销售发票 百元版(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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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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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销售发票 千元版(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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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要求:
①各单位应根据以上要求确定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票种,并可结合根据本单位的户管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形成操作管理意见报市局备案。
②确定票种时可根据上年的销售收入情况确定。
③平时各单位可以根据纳税人业务发生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即时调整。
④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工业销售发票拾万元版和商业销售发票万元版从严控管,如纳税人确实发生了大额经营业务,需使用超规定限额票种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分局批准后方可领用大额票种。
对按规定未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其使用万元版商业销售发票应从严控管。
上述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可通过数据应用辅助系统—一局式—发票管理—发票领购核销统计查询。
(二)实行发票限量供应
1、对购票纳税人的供应量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一个月的使用量确定发票的领购量并一次购买,对领购发票后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月内调整其供应量。
2、对月实际平均使用量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月领购量的,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
3、对月领购量调整后,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
4、上述纳税人相关信息可通过数据应用辅助系统—一局式—发票管理—发票领购次数查询,或通过税源监控决策系统—税源监控—征收管理—超过三个月未缴销普通发票清单,或税源监控决策系统—数据审核—发票—未及时缴销发票查询。
(三)加强日常管理
1、请各单位组织好税收管理员对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的巡查工作,巡查时应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累计开具的金额,并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比对,对有疑问的发票可以开展发票协查。
2、各单位应结合日常评估巡查工作每季抽取一定纳税户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应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①本月购票而下月零申报的纳税人;
②购票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核销的纳税人;
③有购票记录但长期零申报的纳税人。
3、根据省国税局《关于试行开展普通发票逆查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征便[2007]08号)的规定,开展对普通发票的逆查工作,各单位每季度应按规定及时上报5条以上需逆查的信息,上报时需分由外市逆查和本市范围内逆查的信息。
4、上述手工版普通发票管理要求不包括收购发票。个体双定户的发票使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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