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49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4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0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函,询问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类产品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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