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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2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08-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8〕29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11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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