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4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8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9718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2月13日起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请自行从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上下载并更新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下载地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2008年第一版车价信息)
本文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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