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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1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2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8-03-28 发布日期 2008-08-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坛国税函〔2008〕27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4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8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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