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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索引号 014138932/2008-0000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8〕1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2-04 公开日期 2008-07-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坛地税发〔2008〕12号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苏地税发[2007]1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税发[2007]1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税发〔2007〕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

   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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