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8]1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2-04 公开日期 2008-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8]1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2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珠宝玉石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紧急请示》(云国税发〔2007〕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对于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