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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8-0000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8〕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1-18 公开日期 2008-07-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8〕8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常地税二〔2007〕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7〕2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7]311号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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