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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10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8]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1-09 公开日期 2008-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8]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常国税发〔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7]16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一)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二)其他行业中的下列行业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1、计算机服务业

  2、软件业

  3、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4、仓储业

  5、居民服务业

  6、文化艺术业

  7、教育卫生业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确定纳税人所属行业及适用应税所得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所得税处 钱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7〕19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

  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一)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娱乐业应税所得率暂按20%-30%标准执行。

  (三)其他行业一律按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标准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联合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5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王 卫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9月6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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