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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水利局失职追究制
索引号 014139070/2008-0001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08-04-07 公开日期 2008-04-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水利局失职追究制
 
金坛市水利局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指的是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权利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失职种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市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
    2、没有依法行政,超级、侵权、卸职,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事项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受损的;
    4、工作过失造成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5、执法执纪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6、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
    7、违反各项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8、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
    9、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的,影响政令畅通的;
    10、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11、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投诉中心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12、其它被认定失职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党纪、政纪处分外还给予告诫、监察建议、待岗、辞退和经济等方面的处分。
    1、工作人员当年内失职被告诫1次的,在全局大会上做检讨,扣发当月奖金,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被告诫2次或监察建议1次的,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局半年或全年奖金的一半;被告诉3次(含3次)以上或监察建议2次(含2次)以上的,按待岗处理,扣发全部奖金,取消其科室的年度评先资格;待岗2次的,调离本单位或责令辞职。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诺的,服务对象来本局办事的路费、误工补贴等,由当事人支付。
    3、工作人员有失职种类中的第3项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共设施损坏或责任事故的,当由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科长失职追究
    科长在效能建设中应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给予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1、当年被投诉查有实据在3次(含3次)以上的;
    2、当年被告诫2次(含2次)或监察建议1次(含1次)以上的;
    3、对本科室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个有当年被告诫3次(含3次)或监察建议2次(含2次)以上的;
    4、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领导责任,造成本科室在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5、本人或本科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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