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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08-0001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08〕82号|坛财联字〔2008〕76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8-07-04 公开日期 2008-08-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坛民字〔2008〕82号|坛财联字〔2008〕76号

  根据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坛民字[2007]75号、坛财联[2007]55号《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金坛市人民政府1997年实行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追加你镇(区)指标(详见附表4),相应增列你镇(区)2008年“抚恤事业费”(2080801“三属”抚恤费、2080802伤残抚恤费、2080803复员军人抚恤费)预算支出指标。

  一、从2008年元月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等四类对象)的护理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由每月1069元调整到1267元,每人每月提高198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由每月855元调整到1014元,每人每月提高159元;因病的一至四级每月护理费标准为760元。此次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按1997年市政府实行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坛民字[2007]75号、坛财联[2007]55号《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标准比例”调整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详见表1、表2、表3)。

  调整在乡残疾军人、“三属“抚恤补助标准参照基数为金坛市统计部门公告的2007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4275元计算,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参照基数为常州市统计部门公告的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9089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9033元计算。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此次调整补发的经费,各镇(开发区)要积极筹集资金,在奥运会召开之前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附:革命残疾军人自然增长抚恤补助标准表(表1)

         在乡复退军人自然增长定补补助标准表(表2)

       “三属“定期抚恤自然增长标准表(表3)

    金坛市民政局                  金坛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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