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3月20日正式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精神,省民政厅于2008年4月24日在镇江市进行了系统性培训,为落实《条例》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我市享受定期定量生活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发给生活补助情况开展一次调查(详见附表),此项工作,跨度大、年限长、时间紧、任务重,做到不错、不漏、准确无误、及时上报。
一、调查对象: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已病故的复员军人;
2.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已病故的残疾军人。
二、调查条件:
1.必须是几十年如一日照料他们的妻子;
2.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并依赖他们抚恤补助费为生。
三、要求:
1.请各镇(区)认真组织此项工作,按照表格要求的内容格式、填写工整,确保准确性,不得漏报。
2.时间:2008年5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
填报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认定依据复印件;
5.携带以上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调查表。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