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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我市民间组织进行财务年度审计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08-000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08〕14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8-01-18 公开日期 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我市民间组织进行财务年度审计的通知
 
关于对我市民间组织进行财务年度审计的通知
坛民字〔2008〕14号

  为了做好2007年度我市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我市民间组织年度检查进行财务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共分三个阶段分步完成。

  一、自查阶段(2008年1月25日至2008年3月30日)。各单位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进行自查上报。自查上报内容:1、按要求填写好下发的审计报表,内容要齐全。2、认真写好自查书面报告。自查书面报告要反映以下内容:(1)、是否独立建帐立制,不与党政机关混同,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收入是否合法,是否超范围,有无乱收费,对接受的有关捐赠和上级拨款是否公示和专款专用,支出是否合法、真实。(2)、是否存在党政机关和人员在民间组织巧立名目乱支出 。(3)、民间组织举办者不按章程规定有无分利,如有,是怎样分利的。(4)、财务收支是否有在帐外循环。

  二、审计阶段(2008年3月30日至2008年6月15日)。根据各单位的自查上报情况,由金坛金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到相关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协议,进行财务审计和财产盘点,并出具审计报告,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三、年检阶段(2008年6月15日至2008年7月31日)。由我局汇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报告进行确认有关民间组织年检是否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条例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财务主要指标及补充资料表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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