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和市财政局对今年的经费安排,现将2007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荣誉金、在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年度末全市农村人均收入7305元的70%计算,标准为5114元/人。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年度末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022元的25%计算,标准为3756元/人。
二、荣誉金标准
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干部等,凭优秀证书,按优待金的一定比例发给,标准为260元。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按优待金的比例计算,立一等功,按优待金的50%计算,标准为2560元;立二等功按40%计算,标准为2100元;立三等功按20%计算,标准为1000元。
当年有多次或多种奖励的,按最高一次计发。奖励的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解决,各镇(开发区)接收到的证件登记后先发放,于2008年3月30日前带登记表、发放手续复印件和收据到市民政局优抚科结算。
三、享受在乡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优待金发放标准
在乡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1300元/人年,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100元/人年。当年的优待金已在年初下达指标中下拨。(优待金不得按月发放,到年终一次性发放)
四、具体要求
1、发放时间:2008年1月30日前发放完毕。
2、发放统一使用《民政经费》报销表,必须本人签字。
3、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必须经过市局登记后发放(没有通知书不予发放)。
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必须按实名足额发放,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
5、发放的情况和发放的复印件报市民政局优抚科。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