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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0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08-0000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08〕3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08-08-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0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坛民字〔2008〕3号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和市财政局对今年的经费安排,现将2007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荣誉金、在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年度末全市农村人均收入7305元的70%计算,标准为5114元/人。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年度末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022元的25%计算,标准为3756元/人。

  二、荣誉金标准

  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干部等,凭优秀证书,按优待金的一定比例发给,标准为260元。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按优待金的比例计算,立一等功,按优待金的50%计算,标准为2560元;立二等功按40%计算,标准为2100元;立三等功按20%计算,标准为1000元。

  当年有多次或多种奖励的,按最高一次计发。奖励的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解决,各镇(开发区)接收到的证件登记后先发放,于2008年3月30日前带登记表、发放手续复印件和收据到市民政局优抚科结算。

  三、享受在乡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优待金发放标准

  在乡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1300元/人年,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100元/人年。当年的优待金已在年初下达指标中下拨。(优待金不得按月发放,到年终一次性发放)

  四、具体要求

  1、发放时间:2008年1月30日前发放完毕。

  2、发放统一使用《民政经费》报销表,必须本人签字。

  3、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必须经过市局登记后发放(没有通知书不予发放)。

  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必须按实名足额发放,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

  5、发放的情况和发放的复印件报市民政局优抚科。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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