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建发(2008)第1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各拆迁实施单位:
近期,我局邀请市法院行政庭对拆迁工作进行了座谈,指出了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解决好送达问题。要严格送达程序,拆迁文书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对确需留置送达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去外地送达,应邀请公证处派员或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到场见证。送达有期限的材料时,应从送达的次日计算期限。
二、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以及对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的选择权,拆迁人有条件提供选择的应当予以提供。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但货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就此说明并做好记录。被拆迁人拒绝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方案中安置房的选择依面积相当和价值相当为原则。
三、对评估报告应当进行审核。评估报告送达前拆迁人员应当对报告的一些基础记载进行审核。被拆迁人对评估金额提出异议的,拆迁工作人员应及时要求评估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或作出必要的解释,并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必须重视拆迁笔录。拆迁笔录必须记载全面、细致,上门作笔录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并介绍自己和见证人员的身份。
五、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定专人负责拆迁裁决工作,并聘请懂拆迁裁决业务的专职律师。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规范 房屋拆迁 通知
金坛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