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建设局
金坛市财政局
金坛市物价局
坛建发(2008)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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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本市计算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基数的建安造价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300元∕平方米;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900元∕平方米。
本次调整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数额为: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交存;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交存;购买配备电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交存;购买不配备电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交存。
今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与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二、新交存标准的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首期开工且未竣工交付的新开发项目,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统一执行新标准,交存数额按房屋入住时政府公布的标准计算。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有交付的开发项目,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住宅 维修 资金 调整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
金坛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共印1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