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建发(2008)第116号
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知
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切实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公建合同),现就加强我市商品房交付作如下规定: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划及《公建合同》要求进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面积。
2、根据《公建合同》第六条“本地块内供水、供电、供气、雨水、污水等各类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未经公建检查或公建检查未通过的项目,市自来水公司及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不得与之通水、通气。
市自来水公司和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在收到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区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结算证明》后,方可按证明所载的楼栋号进行通水、通气。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项目管理,确定好项目的交付日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商品房 交付管理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
金坛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共印6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