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运作不断推进,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也得到较快提升,但也暴露出了服务费收支缺乏透明度、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完善管理进一步促进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内推行“阳光服务”,实行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收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每年二次向业主公示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收支公示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半年度收支公示工作必须在当年度的8月31日前完成,全年度收支公示工作必须在次年度的2月28日前完成。收支公示材料于公示前30日内送建设局建设科备案。
二、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提供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必须实行单独建帐。服务项目单独建账工作必须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三、2007年的全年度的收支公示必须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并于7月30日前送建设局建设科备案。
我局将联合相关单位、部门对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收支公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收支公示工作列入企业资质年检和换证的必查内容之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参加“诚信物管”竞赛活动的资格,如整改不到位,不得参加金坛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收支公示 通知
金坛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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