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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索引号 014138860/2008-00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建发(2008)第18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08-02-18 公开日期 2008-08-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金坛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坛建发(2008)第18号
    金坛市建设局、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坛市信访局颁发的《关于下发<金坛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坛建发[2006]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发事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结合《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管理经验,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保证金的缴纳
    1、缴纳对象
市外进坛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金坛市建设局等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根据上年度各企业有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及发生的情节确定)。
    2、缴纳时间
市外进坛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在初次到市建管处办理资格预审时缴纳;本市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且在工程开工之前)缴纳。并同时提交《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证金缴纳确认表》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可在金坛市建设局网站上查询,网址是www.jtjs.gov.cn)。
    3、缴纳的方式
保证金可由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联合缴纳;保证金的缴纳可以使用汇票、电汇、转账支票,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
    二、保证金的额度
本市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缴纳,重点监控企业的保证金额度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二、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40万元;特、一级总承包企业60万元;一般监控企业的保证金额度为重点企业的60%。
市外进坛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缴纳,保证金额度为:按照造价的20%缴纳,上限200万元。
另,钢结构、金属门窗、幕墙等专业承包企业,考虑到用工的特殊性,保证金减半缴纳。
    三、保证金的动用
    1、由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出申请,并附拖欠人员工资清单;
    2、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由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的分管领导审批;
    4、承担支付责任的单位制成清单、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签字后在该单位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内列支。
    四、保证金的退还
    1、退还条件
本市重点监控企业凭发布部门的解除监控依据,一年后到保证金缴纳部门将保证金全部退还。
市外进坛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凭有关依据将保证金全部退还。
    2、退还时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退还条件的企业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2)退还保证金经办人身份证明;
(3)本市企业需提供有关解除监控的凭证;
(4)市外企业需提供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保证金缴纳票据(复印件);
(6)市外企业需提供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的清单;
(7)与缴纳保证金相一致的企业名称,及其银行开户账号。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支付办法  补充规定
抄  送: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法院、市总工会
金坛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2月18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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