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全市公办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08〕194号、常财综〔2008〕22号、常教计〔2008〕27号)转发给你们。望各校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转发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全市公办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