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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38908/2008-0001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9〕55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8-06-24 公开日期 2011-12-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意见
坛政发〔2009〕55号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改善重残人员生活状况,参照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现就我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未享受低保、五保待遇,本人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可申请享受生活救助。

   (二)固定收入包括:

   1.通过就业等形式享有的工资待遇;

   2.在工商部门以残疾人姓名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营业收入;

   3.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补贴、退休金和退职、退养费;

   4.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5.按月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6.个人名下的房租收入;

   7.应当计算的其他固定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1.正在服刑期间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其他经政府认定不享受生活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和农村重残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分别按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有固定收入的分别按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差额发放生活救助金。

   三、救助程序

   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以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镇(区)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按季度实施。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确定不予救助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收入证明,领取填写《金坛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村)委会对救助申请人材料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5日无异议的签署调查意见后,将《金坛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残疾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式两份,上报镇(区)民政办。

   (三)镇(区)民政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

   四、资金保障

   (一)城镇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农村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由市、镇(区)财政各承担50%。

   (二)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自批准季度的下一个月起,按批准金额享受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

   (三)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救助管理

   (一)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市残联负责建立完善重残人员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重残人员相关情况。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的申领、发放,对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向市残联反馈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情况。

   (四)市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残疾等级鉴定工作。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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