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含学生、儿童)。
2、非本市外籍的外来常住人员及子女可向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申请参保,但不享受财政补助。
3、享受异地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征缴标准
1、各镇(开发区)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原每人4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达到每人60元;其中茅山老区(薛埠、茅麓、西岗)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原每人3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达到每人50元。
2、非本市外籍的外来常住人员及子女以户为单位每人缴纳180元。
3、各镇(开发区)财政、按辖区内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市级以上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凡属“五保户”、金坛市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居民免个人缴费,免缴部分由民政部门补助,各镇(开发区)、各村委会或居委会认真审核免缴对象资格,并将免缴人员名单加盖镇(开发区)民政部门公章,提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三、征缴时间
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征缴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到12月10日。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宣传发动。各镇(开发区)、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要说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目的,使城乡居民真正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基金到位。要以镇(开发区)为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5%以上含(95%),各镇(开发区)的应参保人数以2007年度参保统计人数为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居委会做好城镇非职工居民参保资金的收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资金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分开和镇级财政补助统一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用收入帐户。
4、认真审核参保条件,仔细填写参保信息。各镇(开发区)、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将参保者姓名仔细填写在征缴发票上,各收费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2009年的专用收款票据,以往的收款票据一律作废,不予认可。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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