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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08-0002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居保办〔2008〕11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08-09-18 公开日期 2008-09-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对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坛居保办〔2008〕11号
  

  根据《常州市卫生惠民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2008年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作情况,现将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补偿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审核符合报销手续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本市居民所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补偿标准:

  301——10000元    补偿70%

  10001——30000元  补偿80%

  30000以上补偿85%

  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本市以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本市最低补偿比例不低于诊治总费用的35%。本市以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不低于诊治总费用的30%。特殊病种的门诊放疗、化疗、血透、腹透、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的费用经审核后,符合报销部分均按1000元以内的金额纳入住院进行补偿,超过1000元以上的费用按5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按比例补偿。

  二、门诊补偿

  每年度按各行政区域参保居民人数人均30元划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补偿比例为25%,由各卫生院掌握使用,做到总量控制,合理使用。

  三、转诊管理

  为引导参保人员科学、合理就医,从2009年1月1日起,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就诊实行转诊管理制度,详细办法见《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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