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卫生惠民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2008年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作情况,现将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补偿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审核符合报销手续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本市居民所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补偿标准:
301——10000元 补偿70%
10001——30000元 补偿80%
30000以上补偿85%
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本市以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本市最低补偿比例不低于诊治总费用的35%。本市以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不低于诊治总费用的30%。特殊病种的门诊放疗、化疗、血透、腹透、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的费用经审核后,符合报销部分均按1000元以内的金额纳入住院进行补偿,超过1000元以上的费用按5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按比例补偿。
二、门诊补偿
每年度按各行政区域参保居民人数人均30元划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补偿比例为25%,由各卫生院掌握使用,做到总量控制,合理使用。
三、转诊管理
为引导参保人员科学、合理就医,从2009年1月1日起,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就诊实行转诊管理制度,详细办法见《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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