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理念,切实加强气象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气象对社会安全的保障能力,把我市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气象灾情收集分析评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气象保障等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金坛市气象局应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坛市气象局应急工作制度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金坛市气象局应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气象”理念,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保障作用,切实加强气象应急工作能力水平,规范气象应急工作机制、流程,强化气象部门与政府应急办联动机制和协作能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应急工作,是指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激发的应急工作,不包括市本局内部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我市气象应急工作由金坛市气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四条:金坛市气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我市气象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工作,解决气象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第五条:金坛市气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与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六条:应急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我市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指挥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现场服务、灾情调查、总结上报等工作;组织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中的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根据气象应急工作的分类及影响程度,确定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应急工作有关情况;组织参加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工作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重大气象灾害气象应急工作是指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切变、霜冻、大雾、结冰、渍涝(积涝、内涝)、连阴雨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作用而引起的洪涝、山体滑坡、道路结冰、火灾、作物病虫害、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激发的气象应急工作。此类气象应急工作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气象信息预测、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和评估、抗灾救灾天气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重大社会活动气象应急工作是指由政府主办的重大庆典、运动会、经贸洽谈会、群众游行集会等活动激发的气象应急工作。此类气象应急工作主要包括活动现场天气气象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气象应急工作是指由于有毒气体泄露、工厂爆炸、水源污染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事件激发的气象应急工作。此类气象应急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现场气象保障、抗灾救灾天气保障等内容。
第四章 应急工作激发流程
第十条:重大气象灾害气象应急工作激发流程:
(一)气象台预测到即将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时,提交一级值班请求至局应急办;局应急办提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阅批示;局应急办向相关科室发出一级值班指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二)局应急办接到上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提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阅示;局应急办向相关科室发布应急响应指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重大社会活动气象应急工作激发流程:局应急办接收到政府举办活动的通知;按照具体活动对天气保障的要求,会同气象台制定气象保障方案;提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阅示;相关科室按照方案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施气象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气象应急工作激发流程:局应急办接到政府应急办或其他政府部门通知;局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科室和人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气象保障;同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事件概况和初步应急措施,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会同气象台、防雷中心等科室,制定详细应急方案,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五章 局各科室应急工作职能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承担局应急办相应职能,同时负责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十四条:局气象台负责天气预报制作,天气实况的监测、各级自动站的维护,天气公报、决策信息的撰写,为专业有偿服务用户提供各类气象信息。抽调人员参加灾情调查,抽调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服务,及时总结预报服务情况,保障通讯等工作,预测、预报工作业务管理、灾情收集及气象预报服务材料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局防雷中心负责雷击灾害事故的现场调查,灾后防雷方案设计等工作;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防雷中心负责提供1辆车辆及驾驶员供市局应急办调用。
第六章 应急值班及其他
第十六条:应急值班电话:局办公室82322040,气象台82898128、82893121,防雷中心82329254。应急值班传真:局办公室82300938,气象灾害直报热线8233312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以上电话传真需保证24小时畅通,直至解除应急状态为止。
第十七条: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中心设立在局气象台预报会商大厅。
第十八条: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所有成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部分,以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为准。本制度与本局相关气象应急处置方案互为补充,冲突部分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本局局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