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回良玉副总理关于“重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批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办49文件》、《国务院412号令》、《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金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应对气候变化,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大防雷减灾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不得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更不得将未审核的图纸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二、凡从事防雷装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方能从事防雷装置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对该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江苏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常府法〔2007〕20号)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精神,将依照《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