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有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特制定《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暂行规定》和《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等三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1、《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
2、《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暂行规定》
3、《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
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依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本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本局负责实施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市价格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
(四)公务员招考、招录以及干部公开选拔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本局依法作出的制定价格决定,但涉及国家秘密或暂时需要保密的除外;
(七)本局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但涉及国家秘密或暂时需要保密的除外;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局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依据审核规定、程序及其范围等要求办理:
(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主动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金坛市价格诚信网站和金坛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金坛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部门,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局办公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金坛市物价局印章。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和本局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局综合法规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文件信息审核:各部门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部门领导核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办公室再审后,报局领导审定,由局办公室对外发布。
文件以外信息审核:由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布。
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应提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人员(科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金坛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责。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