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质技监特函〔2008〕4010号)和常州市质监局《关于下发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常质技监特函〔2008〕32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安全、服务经济、促进和谐、提高工作效能为出发点,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全面加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服务。
二、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重点
今年全市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冶金行业、化工行业和“土锅炉”。
三、工作任务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1、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2、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使用单位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单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使用单位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使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方面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8、对雨雪冰冻、大风等自然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9、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长管拖车使用单位是否存在对拖车进行非法改造的行为。
(2)常压锅炉是否承压使用,小型汽水两用炉是否超压使用,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行为。
(3)氢氧等气体充装单位是否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4)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对超期未检、报度气瓶及钢印标记不清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处理,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瓶的情况。
(5)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电梯管理办法和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6)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7)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大型游乐设施,场地提供单位是否已进行统一管理,是否已落实设备运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
四、工作步骤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现在起到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4月)
召开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专题会议,传达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16号)以及市政府有关隐患排查整治文件精神要求,各镇、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特种设备隐患治理活动的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特种设备隐患治理的各项工作。
2、排查治理阶段(5月—10月)
要按照规定的排查治理的范围、任务和要求,全面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要推动企业自查自纠,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面上宣传与重点推进相结合;二是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查处违法行为相结合;三是现场安全监察和协管员、监管员巡查相结合,协管员、监管员对辖区内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3、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
各镇、区和相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总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由安全监察科收集好材料汇总一并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各镇、区和相关单位要组织落实本区域企业的隐患治理排查工作,充分调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和安全监管员的积极性,要督促各生产使用单位切实负起特种设备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自查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要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工作。
为及时掌握隐患治理和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镇、区和相关单位每月28日前上报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表),联系人:战广宇,联系电话82357612。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附表(1)19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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