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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食品等产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07-0005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质技监发〔2007〕59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07-11-01 公开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食品等产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关于对食品等产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坛质技监发〔2007〕59号

  为深入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从源头强化产品质量的控制,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自2007年11月起,我局将对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分别派驻驻厂监督员。

  驻厂监督员职责和权限:对食品等重要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辅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生产工艺与相关标准的一致性、产品是否按照标准检验以及质量保证、溯源措施等;必须定期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严肃报告的时效性,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第一时间上报;驻厂监督员不得干涉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驻厂监督员人员配置: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员分别由获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员”注册资格以及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

  为做好此项工作,必须做好三个结合:一是点与面相结合,将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面与重点监管许可证生产企业的点相结合;二是静态和动态的结合,将对产品质量某环节某层面实施静态的检查与驻厂监督员深入一线,从产品生产源头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相结合;三是日常监管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普遍的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检查时的关键问题加以解决。

  附件一:驻厂监督员制度、驻厂监督员工作职责

  附件二:金坛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驻厂监督员名单

  附件三:金坛市重点产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员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驻厂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等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决定按照“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原则,对我市的食品等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实行驻厂监督员管理制度,强化我市食品等产品安全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食品等产品企业的质量安全得到及时、有效、全方位的监控,保证其出厂食品等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等产品。

  驻厂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相关的食品等产品的生产加工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

  二、综合开展与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计量、标准、锅炉与特种设备监察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监督管理、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按取证审查时的要求组织生产。

  三、督促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百分之百进行备案,严禁企业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添加剂,对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超范围、超量使用的行为坚决予以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求企业生产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核查企业的原料台账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记录是否齐全、正确。

  五、对食品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活动实行巡查制度,巡查时,应如实记录企业执行《实施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严加管理,督促企业找出原因,及时整改。

  七、及时提醒企业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事项,如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提交和生产许可证的到期重新提前申请等。

  八、发现食品等产品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对一般违规行为要加以制止和当场纠正。

  九、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十、驻厂监督员每月驻厂次数1-2次,每月30日前向食品管理科、质量科提交驻厂检查记录。

  十一、食品管理科、质量科负责对驻厂监督员的驻厂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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