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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1414117-0/2007-0003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质技监发〔2007〕36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07-07-15 公开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坛质技监发〔2007〕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入开展全市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目前这样的食品小作坊约占我市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70%以上,这些小作坊主要集中在我市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生产条件差,环境卫生较脏,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的产品“三无”情况较多,无产品标准,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素质低,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弱;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证照仍旧不齐,却仍在从事生产加工。

  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升食品行业规范管理和质量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开展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做到分类管理,限制销售,确保安全,逐步规范,遏止制假。通过一个时期的专项整治,一是摸清小作坊底数,掌握基本情况;二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一批达不到质量安全标准的小作坊;三是逐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各乡镇、街道要对所属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监管的领导和协调责任。乡镇、街道及村委、居委的食品监管人员要掌握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全市食品监管员的积极性,认真配合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和依法监督。

  三、履行职能,落实措施

  为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必须做到:

  1、调查摸底,分类监管。坚持与各地基层政府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对小作坊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按有无证照、生产卫生条件、质量水平等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监管。

  2、联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对小作坊执法检查。在当地基层政府的配合下,逐个检查。对无证无照及卫生等基本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小作坊,坚决依法取缔。可以继续生产的小作坊,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当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二是符合基本的卫生和生产要求;三是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四是原辅材料应当符合基本要求;五是加工运输与贮存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对这些小作坊要区别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签订承诺书,明确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整治中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当地政府食品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备查。

  4、实行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当向基层政府食品管理负责部门报告,基层政府食品管理负责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上级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业或重新开业的,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卫生条件和生产条件核查合格,核查不合格的不能生产。

  5、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和产品包装等方面逐步满足基本条件,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法,指导小作坊建立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已达到规范生产经营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相关证照。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质监部门及时核查,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

  6、鼓励小作坊联建食品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强制检验。对区域特点突出、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引导鼓励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保证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要指导联建检验室不断完善检验条件和检验能力,督促联建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检验,建立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不联建食品检验室的小作坊,要与有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7、鼓励联营,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经营。要鼓励同一地区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为配套加工户,引导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倡诚信经营,树立品牌意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逐步建立体现区域产品特色的经济联合体和“公司+散户”的规模生产经营模式。

  8、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凡故意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小作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9、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要将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监管重点,落实定人员、定区域、定加工户、定责任的方式,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协管员的作用,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采用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适时增加检查频次、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督。对举报反映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做到及时处理,避免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引导百姓安全消费。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普通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宣传力度。要引导消费者购买加贴QS标志的食品,自觉抵制厂名厂址不详、质量安全无保证的产品。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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