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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753901495/2007-000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应急管理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安监[2007]14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生成日期 2007-04-02 公开日期 2007-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坛安监[2007]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建材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贯彻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局长季东方任组长,副局长徐庚富任副组长,监督二科王成忠、周锁良、张华为成员(联系人:王成忠,联系电话:8219812)。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10日—4月20日)。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召开建材企业负责、安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4月21日—4月30日)。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方案》印发到建材企业。为了把调查摸底工作做细做实,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安监办要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认真指导建材企业填写《江苏省建材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对每一个企业报表要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

      第三队段:汇总录入(5月1日—5月15日)。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将《江苏省建材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江苏省建材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进行汇总,并录入软盘,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市安监局监督二科(包括Excel电子表格)。

      第四阶段:贯彻实施(5月16日—7月30日)。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安监办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指导建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动员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专项资金,消除事故隐患。

   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对贯彻《实施方案》进行认真总结,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市安监局监督二科。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建材行业监管工作。建材工业是我国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它具有门类多、涉及面广、生产工艺多样化、作业条件艰苦、高温作业危险因素多和易发事故的特点,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建材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逐年稳定好转。

   3、请各镇、开发区、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力量,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向市局监督二科汇报建材企业落实《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

   附件: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建材行业  安全生产  实施方案                           

    抄报:常州市安监局,金坛市政府办公室                         

    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4月2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印发《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6]2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2月18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建材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现将《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做实本辖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4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建材企业落实《指导意见》的进展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已形成门类比较齐全、产品基本配套、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完整工业体系。2005年,建材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2389亿元,约有规模以上企业1.73万家,从业人员约330万人,约有80余类,1400品种和规格的产品。主要产品产量:水泥10.7亿吨;平板玻璃 4.1亿重量箱;建筑陶瓷41.8亿平方米。年消耗非金属矿及砂石等资源50多亿吨,是资源开采和消耗量最大的行业。近年来,主要产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产品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建材行业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近5年平均工亡480人左右,今年1-10月份,共发生事故348起,死亡362人,同比下降13.2%和9.3%,安全生产形势呈总体平稳之势。
  建材行业基本生产方式是窑炉作业和矿山开采,具有门类多、涉及面广、生产工艺多样化、作业条件艰苦、高温作业危险因素多和易发生事故的特点,既有矿山开采的坍塌、爆炸、透水等类型事故,又有窑炉作业所特有的爆炸(水泥立窑喷窑、煤气发生炉、砼制品蒸压釜)和中毒窒息等类型事故。由于建材行业存在产业集中度低,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型企业居多,以及企业大量雇佣的农民工的特殊性,增加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近几年来,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大量进入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等因素影响,造成建材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规章制度缺失,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不到位,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等问题比较突出,建材行业事故总量比较大,在工矿商贸中仅次于煤炭、建筑、非煤矿山、机械、轻工等行业。重特大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今年相继发生了两起严重违规的蒸压釜爆炸事故,甘肃天水方大建材有限公司"7.19"事故,4人死亡;河北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2.1"事故,5人死亡,应引起高度警觉,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建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明确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材行业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逐步降低事故总量,实现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严峻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把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地实际,明确监管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要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建材生产工艺,掌握建材企业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和安全检查方法,拥有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针对建材行业的生产工艺和事故特点,重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作,特别是企业自备矿山、煤磨、煤粉仓、煤气发生炉、制氢装置、制氮装置和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现场检查,主要是粉磨、窑炉等生产环节中粉尘、高温、噪音等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测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实现预防为主;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验收制度;监督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要与本地区大中型建材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建立和完善包括建材行业各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库,要充分发挥专家在法规标准建设、现场监督检查、"三同时"审查、隐患治理等方面的作用,为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推进技术进步。要把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建材生产工艺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建材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建材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提高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
  (六)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七)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到位,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恪守安全诚信和安全道德,自觉防止和克服漠视生命、忽视安全的错误倾向,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运行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建材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3.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考核。
  4.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强化日常检查。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建立整改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材企业要保障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培训、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必要的安全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7.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加强相关方外协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好资质审查和安全培训,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将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9.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工作。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系统,以适应企业快速发展和业务的迅速扩展的需要。
  10.积极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各建材企业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入科学的安全理念和先进管理方法,为我所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尽快形成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企业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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