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制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办理程序:报名—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决定—通知申请人
(二)受理部门:市教育局人事处
(三)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市教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
7.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
(四)报名受理时间:报名时间为每年11月24日至30日,受理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7日,具体地点及要求由市教育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办理时限:在受理申请材料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