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12月中下旬开展全市2007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即采矿权人),必须按要求提交2007年度报告书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提交资料
1、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见附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2007年度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6、采石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台账及矿山监理资料;
7、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
8、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报告。
三、年检方式和时间
1、年检方式:2007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将与2008年度临时用地续用审批工作同时开展。采用先现场检查后集中办理的方式,各镇矿山企业携带规定提交的年检资料和企业公章集中到本镇国土所(薛埠镇采石企业到镇矿管办)统一办理年检手续。
2、年检时间:考虑到企业办理相关年检手续的衔接,本次矿山企业年检将原先定于次年2-3月间开展的年检工作调整为当年年底。时间为12月12日—12月25日,各镇矿山企业具体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1、年检机关在矿山企业年度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2、对存在越界开采、违法出租转让采矿权、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有关规定采矿、少报多用矿产资源或相关规费未缴纳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将作为年检不合格处理,由年检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事项
1、上级机关发证的矿山企业,由本市矿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级机关年检。
2、经年检合格同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砖瓦企业,签订2008年度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其生产能力缴纳2008年采矿权价款(东部平原圩区按800元/门窑;西部丘陵山区按600元/门窑),同时缴纳2008年矿产资源补偿费(200元/门窑),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镇国土所代收代缴。
3、采石类矿山企业在接受年检的同时,申报2008年爆炸物品计划用量;凡在2008年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矿山,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按《金坛市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意见》签订新一轮出让合同。
4、采石类矿山企业2008年度应缴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以下原则缴纳:
(1)当年应缴采矿权价款金额低于20万元的年检时一次性缴纳;超过20万元的年检时缴纳60﹪,余额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清。
(2)2008年度应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低于20万元的年检时一次性缴纳;超过20万元的年检时缴纳60﹪,余额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清。矿区范围扩大部分的保证金必须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一次性缴清。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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