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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百名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7-0001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教人字〔2007〕9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7-04-30 公开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百名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百名城乡教师对口交流工作的通知
坛教人字〔2007〕9号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意见》精神,加快我市教育现代化县市(区)步伐,探索建立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新机制、新办法,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城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与农村中小学师资结对帮扶、对口交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7年到2010年,用四年时间,使市区青年骨干教师(男,62.1.1后生,女,67.1.1后生)普遍到农村学校交流一年,结对学校双方协商制定有利于农村学校质量提升和教师专业发展的交流方案,以全面提升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水平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交流方式、时间:
    (一)交流方式:市区学校与农村学校结对互派教师对口交流。交流双方要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双方学校学科需求情况,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交流人数,不折不扣完成互派教师的交流任务。
    (二)交流时间为一年。
    三、交流教师条件
    (一)市区选派到农村学校交流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金坛市级“教坛新秀”以上的骨干教师;
    2近五年曾获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十佳师德标兵、十佳青年教师”等荣誉称号;
    3近五年年度考核中获得一次“优秀”等次及以上者;
    4市级评优课、教育教学基本功竞赛获二等奖以上者。
    (二)农村学校应安排对应的教师到市区学习交流。所选派教师年龄必须35周岁以下,思想上要求进步,业务上刻苦钻研,虚心好学,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四、待遇:
    交流教师工资、人事、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在交流学校领取任何报酬。市区教师到农村交流实行交通补贴,标准为1000元/年,由教育局统一支付。
    五、组织管理与考核
    1市教育局成立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教育、计财科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各校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交流的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等工作。校长要作为教师交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
    2教师交流期间实行双重管理,年度考核由交流单位提供材料,原单位负责考核。交流教师均需填写《金坛市中小学教师对口交流考核表》,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3教育局每年对交流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交流一年且考核合格的教师,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及晋升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不服从学校安排交流的教师,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晋升职务等方面加以限制。
    4市区各学校每年可选择一所学校重点结对交流,双方交流人员名单和“交流方案”于7月4日前报局组织人事科。
    5四星级及以上高中应主动与其他高中进行结对,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与结对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工作任务:
结对学校双方应根据各自学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方案。交流教师必须完成交流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考核合格者,承认其农村一年任教经历,考核不合格不予认可。
    七、其他:
    1单位应鼓励不在年龄范围内的教师自愿到农村交流;

    2未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应先行安排到农村学校支教,同时不计算为交流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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