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重新颁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服[2006]309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常价服[2003]39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站务等级规定的标准和服务项目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
二、汽车客运站在没有收取客运代理费时,可以收取为承运人提供车辆停放等一般性服务的车辆停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市区汽车客运站按汽车类型分为:小型客车(15座及以下)每月每辆150元;中型客车(16-30座)每月每辆250元;大型客车(30座以上)每月每辆300元。
2、各镇客货运输服务站每月每辆180元。
三、汽车客运站在收取旅客站务费、车辆停放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所开出的票据,应主体明确,项目齐全,标准正确,不得笼统开票(造成歧义)。
四、汽车客运站应当在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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