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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利用土地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7-0005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7]12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利用土地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利用土地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
坛价费[2007]125号
      根据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土地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07]17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土地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由原档案查阅费和档案保护费合并改称):每宗15-20元。
     2、微机提供档案资料费(含地籍档案资料、地图):个人为10元/宗;单位为50元/宗。
     3、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1)纸质档案资料每张:静电复印A4(16K)纸0.5元;A3(8K)纸1元。
    (2)图纸档案资料每张:A0为20元;A1为12元;A2为6元;A3为3元。对超长图纸,按超过规定图纸长度的比例加收复印费。用户要求放大或缩小的,每张加收0.25元。
    (3)照片档案资料每张:扩印照片5寸2元,7寸4元,10寸10元,12寸20元,翻拍照片15元,加修30元。彩色扫描复制(A4纸)每页15元。
    (4)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每盘:VCD复制15元;DVD复制20元;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转录为DVD30元;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及以内的120元,30分钟以上的170元。
    (5)档案资料扫描每盘:刻录软磁盘10元,刻录光盘20元。
      4、档案资料证明费
     (1)出具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证明(不配图)收费:个人20元/次;单位100元/次。
     (2)出具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包括出图、依据性材料)每份:对个人50元-100元;以单位200元-400元。
     5、档案保管费(由原档案寄存费改称)
当事人逾期(超过半年)不领土地证移交到档案中心保管的,根据保管时间长短每半年收取40元档案保管费,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二、政府和社会公益工程项目、改掉困难企业,以及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利用档案资料的,免收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和档案资料(土地权属)证明费;个人、单位或企业查阅自己的档案资料,免收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其中特困户和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利用档案资料的,同时可减半收取档案资料(土地权属)证明费。同时,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的五项规定》(常委[2005]61号)文件精神,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一律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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