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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7-0005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7]116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7-09-04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
坛价费[2007]116号
      根据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房产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07]1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产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由原档案查阅费和档案保护费合并改称):每卷15-20元。
     2、档案(电子信息)利用费:每卷(条)15-20元。
     3、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静电复印A4(16K)纸每张0.50元;A3(8K)纸每张1元。
     4、档案资料(产权产籍)证明费。出具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个人收取50元-100元/纸;对单位收取200-400元/份。
      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档案(电子信息)利用费不得同时收取。
      二、政府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改制困难企业、以及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利用档案资料的,免收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档案(电子信息)利用费和档案资料(产权产籍)证明费;个人、单位或企业查阅自己的档案资料,免收档案查阅保护费,其中特困户和低保护凭有效证件利用档案的,同时可免收档案(电子信息)利用费,减半收取档案资料(产权产籍)证明费。同时,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的五项规定》(常委[2005]61号)文件精神,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按规定收费,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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