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保护水资源,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6]18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水资源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范围: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目前,对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
二、城乡同步调整随自来水价征收的水资源费。
1、城区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行政事业、工商服务业水资源费每立方米上调0.07元(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即两类到户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80元、3.20元分别上调至2.87元、3.27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上调0.17元(含南水北调工程基金0.07元),城区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4元上调至4.17元。
2、各乡镇自来水厂应按以上分类范围和标准,在现行各类价格水平上作相应调整。
三、对部分行业自行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1、电厂用水。对使用消耗水,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对于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测算计收。
2、对其它非农业单位,在现行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调增0.17元(含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即由每立方米0.03元上调至0.20元。
3、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宜全额征收。
四、取用地下水资源的用户在现行水资源费基础上征收每立方米0.07元的南水北调基金,即每立方米1.57元。
五、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各类用水到户价,加强转供水,区域供水价格行为的规范管理。价格检查部门将加强对自来水到户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随意加价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明确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所收资金全额解缴我市财政专户。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用水量足额征收,规范运作。
七、水资源费调整实施日期从2007年8月3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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