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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收益金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07-0004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房[2007]107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收益金的批复
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收益金的批复
坛价房[2007]107号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金坛实际,经研究,决定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上市出售时,应以具有法定房产评估机构认证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我市住房保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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